| 一、 如何认识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长期性?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深刻的、自然的、社会的和认识的根源。恩斯 斯说:"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他们本身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它是自然力量在人们日常生活只的压迫,以及人们认识上不能理解和不可抗拒而求助于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消极表现。"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从原始的自发宗教或自然宗教发展到人为的宗教;从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从部落的民族的宗教发展到世界宗教,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宗教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是一个永恒的事物,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正如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的产生不可避免一样,当宗教存在的条件消除后,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马克思说:"只有当日常社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社会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恩格斯也说:"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会随着消失。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是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赖也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将长期存在。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还由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经济衍生出来的宗教迷信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为宗教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都将长期存在。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我们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物质、文化的一定程度的丰富和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非常久远的历史过程,宗教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灭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灭亡还要久远。"在我国,宗教存在的客观根源远未消失,即使将来宗教存在的客观根源消失了,由于人们的意识往往落后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信仰宗教的人们也不会立即摆脱宗教的影响。1975年周恩来曾说过:"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是不是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又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 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共产党人懂得宗教长期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因此,促使宗教的消亡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任务。对待宗教这样一个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和人们思想意识形态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决不能用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方法去处理,实践证明,用行政命令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干涉或者禁止人们信仰宗教,或者想用无神论宣传去"打倒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愚蠢举动,也是完全错误、非常有害的。其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会刺激信教人们的宗教感情,甚至引起宗教狂热。 二、 任何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只要还有人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要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参加的宗教仪式和个人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宗教职业人履行正当宗教职务,寺观、教堂接受人们自愿要求出家、入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遵纪守法是公民信仰自由的一个内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作为公民权利,受公民义务的制约;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享受这种权利。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在强调保障人们信仰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信与不信,国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任何有违国家宪法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都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制定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于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带有根本性的,一项长期的、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时候为止的政策,而不是什么策略和权宜之计。 三、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具有社会组织(教会)、社会设施(教堂)、群众性社会活动(宗教活动)的社会实体,对广大群众的思想意识能产生强烈的影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还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当今世界上宗教成为政治斗争的一个热点,国外敌对势力也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以此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重要手段。所以国家必须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就是要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都应依法登记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坚持制止非法传教活动。基层人民政权要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民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决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必须明确,在中国国土上,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有权管理,这是国家拥有的权力,对宗教事务也不例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贯彻挡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识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如何把加强管理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统一起来,不能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忽视甚至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处处事事退让,忽视不良倾向膨胀,直到事情发展到难于收拾的地步;也不能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又忽视贯彻宗教政策,对正常的宗教活动随意干涉、过多限制,甚至把有神论同无神论的区别简单理解为信教的人同不信教的人之间的对立。我们必须掌握好政策,注意严格区分宗教方面出现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正确认识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犯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要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是什么?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中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宜。在2000年召开的全国 统战工作上,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明确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一重要论述,在科学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的基础上,深化了?quot;相适应"问题的认识,阐明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对进入新世纪后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宗教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同所处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不能存在和发展。这是一条客观规律。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做好引导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适应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进步,同时也有利于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如果不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违背人民的利益,于国家、社会,于宗教,都不利。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社会同宗教的共同需要和共同的任务,有十分重要的实质性内容。 第一,我国宗教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情况,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从国家、社会的角度看,宗教同社会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并有可能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成为影响国家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问题。在我国,宗教方面还存在两种力量,一种是爱国宗教力量,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和人民政府,团结广大教徒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这是主导的力量。另一种是敌对的地下的宗教力量。国内外敌对势力极力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组织和发展地下宗教组织,分化爱国宗教力量,破坏爱国宗教组织,进行反对党和政府,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稳定、分裂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党和政府还必须关心和过问宗教问题,团结、依靠爱国宗教力量,打击、分化、瓦解敌对的和地下的宗教力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所说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指思想体系方面,而是指社会制度方面。宗教的唯心主义、有神论当然不可能与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无神论相适应。但从社会制度来说,宗教必须同社会主义相适应,这种相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现阶段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 第二,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但是必须的,也是可能的。从宗教的角度看?quot;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宗教经过开展反帝爱国"三自"运动和改革封建压迫剥削制度运动,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中国宗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这就为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50多年来,广大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历史充分证明,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完全可能的。必须看到,我国宗教信徒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他们与广大不信教的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夕阳的差异是次要的。这是我国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根本的依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就当前来说,这个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这是统一战线的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所在,宗教当然也不例外。 第三,为了改变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方面,政府和宗教界都要作出努力。从党和政府来说,要承认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以及宗教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特殊作用,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坚决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鼓励宗教界人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在宗教界和教徒群众中不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引导宗教界人士发挥宗教教义和宗教论理道德方面的积极因素,支持鼓励他们投身社会发展的进步事业。从宗教信仰者来说,要认识到自己首先是中国公民,然后才是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团体。要爱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服从政府的管理,积极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出力,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集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教规教义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政府不能强加于人,但作为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既然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把那些不相适应的东西抛弃掉,使我国宗教一步一步走上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 五、近些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哪些进展? 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思想后,如何引导和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一直是各宗教爱国人士和各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关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坚持同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协助和配合党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撸袷毓业姆煞ü婧偷车母飨罘秸胝撸拐5淖诮袒疃沤峁愦笮沤倘褐冢祷す膊车牧斓己蜕缁嶂饕逯贫龋ぷ婀骋缓兔褡逋沤幔缁嶂饕逑执ㄉ枳龀隽嘶墓毕住L乇鹗撬蔷奶剿骱褪导诰蚝头⒀镒诮讨械幕蛩兀垢髦中问降幕疃κ视ι缁嶂饕迳缁幔沼谠诓卮鸾獭⒒浇毯吞熘鹘痰裙ぷ髦新醭隽思崾档囊徊剑〉昧顺醪浇埂? 在藏传佛教方面,1995年,在中央的正确决策和领导下,趁贯彻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开展揭批达赖的斗争,彻底挫败了达赖利用班禅转世问题搞分裂的政治阴谋。抓住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坐床取得圆满成功的有利时机,在西藏和其他藏区藏传佛教寺庙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行"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教育。使广大僧尼真正了解西藏地方与祖国的关系史,了解其他藏区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历史渊源,了解祖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宏伟目标,明辨是非,澄清分裂主义分子编造的谎言。二是进行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育。使广大僧尼懂得在社会主义新中国,只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宗教才能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僧尼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切实的保障。三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使广大僧尼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懂得法律常识,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增强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真正懂得寺庙必须接受政府的管理,活佛必须服从寺庙民管会管理,僧尼必须遵纪守法。四是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使广大僧尼了解政策,懂得政策,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树?quot;两个离不开"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寺庙民管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了寺庙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寺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西藏和其他藏区长治久安具有战略意义,是反分裂斗争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稳定的根本性措施,是引导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西藏和其他藏区不稳定的隐患,削弱了达赖集团对寺庙的渗透和影响,强化了政府依法管理寺庙的力度,基本理顺了寺庙管理体制,使大多数寺庙的领导权掌握在真正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僧尼手中,这对建立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基督教方面,与我们党长期合作的基督教界的领导人和有识之士,近年来对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认为神学思想教育和神学思想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不只是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更关系到中国教会的未来走向、道路和素质。针对中国基督教中存在的强调信与不信的矛盾对立,不信教、不属灵的人不得救等观点,认为这不仅影响到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还影响了教会内部的团结,影响着教徒群众对社会的态度,提出了加强神学思想建设的问题,并对构造新的神学体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提出要高?quot;三自"旗帜,倡导淡化信与不信的矛盾,引导发掘宗教的伦理道德内容,用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向上的内容,引导信教群众面向现实、服务社会。提出神学思想建设的宗旨是"往下扎根",立足圣经,吸取教会传统的精华,结合中国文化及中国教会在三自道路的经验来进行理性思考,同时"向上结果",以当代人能够明了的语言,来阐述基督教的信仰与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神,具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认为神学思想建设是三自爱国运动的开展与深化,符合"独立自主"、"爱国爱教"、"加强管理"、"落实三好"这四个必须的要求,将使三自爱国运动真正得到巩固,使中国基督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丁光训主教为代表的基督教界领袖提出的这些真知灼见,成为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好契机。目前,基督教界提倡伦理型、道德型、服务型的宗教,淡化信与不信的矛盾,神学思想建设正在逐步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有益的成果。50年代的三自爱国运动,为基督教与社会相适应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现在正在进行的神学思想建设,将为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神学基础。这对中国基督教未来的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天主教方面,在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我国天主教爱国人士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抓住历史机遇,坚定不移地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坚持民主办教的原则,积极引导天主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民主办教是指我国天主教爱国组织及广大爱国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教情,通过民主协商决定教会内部的重大事情。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天主教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选自圣主教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教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办教方针。民主办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其内部事务芍泄熘鹘探袒嶙灾鞴芾恚欢墙涛褡橹桶帷⑸裰叭嗽焙徒掏皆诓斡虢袒崾挛窆芾矸矫婢哂型热ɡ餐龆ń袒岬闹匾挛瘛U庋梢猿浞址⒒影鹘毯桶岬淖饔茫拱岷徒涛褡橹嫉玫郊忧浚餐越袒岣涸穑纬烧紊贤颍涛裆贤模ぷ魃贤Γ餐烟熘鹘痰氖虑榘旌谩J敌忻裰靼旖淌侵泄熘鹘棠诓康囊怀∩羁痰母母铩L岢裰靼旖蹋褪且揽抗愦蟀裰叭嗽焙托沤倘褐冢揽堪岷徒涛褡橹浞址⒒蛹宓闹腔酆土α浚鸾サ敝脸迤剖ネ持频氖浚峋龆行У氐种坡蘼斫掏⑵笸贾匦驴刂浦泄熘鹘塘斓既ǖ闹种忠跄薄M保灿欣谥泄熘鹘讨С趾团浜险岢怪葱凶诮绦叛鲎杂烧撸邮苷棵乓婪ü芾恚棺诮袒疃?埂? 江泽民、李瑞环等中央领导同志,对近年来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同宗教界一起,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作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有益成果,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宗教界人士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作出的努力,应继续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引导,但一定要严格掌握政策。这项工作主要是依靠宗教界自身的力量和努力,我们主要是支持和帮助,决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要支持宗教界爱国进步人士发挥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保持大局稳定的条件下,将这些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使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必然趋势一步步成为现实。 六、为什么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 ,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我们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干预,这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仍然要毫不动摇地坚持这一方针。 第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是中国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天主教、基督教传入我国的历史,特别是鸦片战争以来100多年的历史,是同我国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分不开的。在旧中国,由于反动统治阶级腐败无能,天主教和基督教被帝国主义势力所控制和利用,成为侵略中国的工具。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也为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摆脱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创造了条件。1950年7月,基督教界发表宣言,号召全国基督教徒割断教会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自治、自养、自传"。同年11月,天主教界爱国人士也发表宣言,号召中国天主教徒,基于爱祖国、爱人民的立场,坚决与帝国主义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新教会。这两个宣言发表之后,得到了全国广大教徒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热烈拥护和响应,宗教界掀起了反帝爱国运动,在天主教、基督教中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割断了同外国教会的政治、经济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对中国教会的控制。使我国天主教、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不再从属于罗马教廷和外国基督教差会,而成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 第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爱国宗教界人士坚持对宗教领导权的基础和关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宗教在坚持独立自主、完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同许多国家的天主教、基督教界进行了友好往来,增进了相互了解,争取了更多的朋友,扩大了对外影响。但是,也应看到,梵蒂冈和一些西方国家基督教差会,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手段,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这已成为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重要突破口。近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不安定因素。在天主教方面,罗马教廷80年代以来,秘密委任地下主教,由这些地下主教晋升神甫并操纵一些骨干分子,建立全国性的组织,反对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争夺信徒群众,与爱国会进行对抗,妄图夺取教会领导权,使天主教重新回到罗马教廷的控制之下。近年来,梵蒂冈在继续支持天主教地下势力的同时,改变策略,提出地下地上"合一共融",寻求地下势力转到地上公开活动的途径,梵蒂冈还加强外交攻势,通过多种渠道向我国天主教释放改善中梵关系的信号。这些活动使一些爱国神职人员的思想产生困惑,对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产生了动摇。在基督教方面,国外教会势力加紧渗透,恢复同原教派的联系,支持教派活动。在国外教会影响下,基督教一些教派活动有所发展,有的由隐蔽转为公开,反对坚持"三自"方针,公开与爱国宗教组织争夺群众,分裂爱国组织,制造群众之间的对立和信教群众与爱国宗教组织之间的对立,甚至组织非法活动,抗拒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外国宗教势力渗透活动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我们放弃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最根本的还是想重新恢复对中国宗教的控制。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仍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如何巩固爱国反帝运动伟大成果,坚定不移地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是摆在基督教、天主教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应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界继续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高度警惕外国敌对势力的渗透和控制,坚定不移地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不断前进。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使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根本途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是中国宗教徒长期追求的目标。但这在旧中国是无法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起来了,第一次为中国宗教实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的宗教信徒对宗教组织和教会的掌握和控制已不存在什么障碍,符合中国信教群众需要的宗教组织,有中国特色的宗教仪式、教会合一、教职人员与义工、教友及普通教徒共同负责和管理宗教事务等民主办教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天主教和基督教,在新中国成立后,迅速摆脱了罗马教廷和外国差会的控制,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联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最终消除了"洋教"的丑号,填平了与人民之间的鸿沟,使天主教和基督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以新生。通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方针,使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把自己汇入当代中国不断前进的进步洪流中,与国家和民族同呼吸、共命运,从而改变了中国人民对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总体观感,重新塑造了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外部形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实践,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照自身的特点,以自己独有的方式,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正在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正处在与社会主义社会逐步适应、逐步协调的进程中。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方针,是中国天主教、基督教顺应中国历史发展潮流的唯一出路,也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 七、如何引导、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我国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有7个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地(市)、县,根据各地宗教的实际情况,也相应建立了2000多个地方性爱国宗教组织。此外。还有若干宗教性社会团体,如基督教男女青年会等。各爱国宗教团体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我国宗教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控制、利用的局面,成为中国教徒自办宗教事业的一个重要标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如组织宗教届人士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爱国主义觉悟;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联系各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各种宗教院校,开展宗教学术研究,出版发行各种宗教经典和宗教书刊;联系"三胞"中的宗教徒,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进行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增进互相了解和友谊,促进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等。这些活动在国内外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事实证明,在有信教群众的地方,特别是宗教影响较深的地方,有爱国组织并充分发挥了作用,这个地方的宗教活动就比较正常,就能够为维护当地的社会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桥梁作用,必须推动爱国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发扬爱国宗教团体进行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鼓励和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经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学习国内外时事政治、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犯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自觉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自觉性。 二是推动爱国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有效的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轨道。支持宗教团体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自己处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自我管理机制。 三是研究和编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宗教教义的解释材料,并积极在信教群众中广为宣传。既要有利于提高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觉悟,又要注意适合教徒群众信仰上的要求。 四是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三自"方针,自觉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国宗教团体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五是抓紧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爱国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也有一个培育接班人、实行新老交替的问题,各宗教团体要切实加强对中青年教职人员特别是后备领导人的培养,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宗教素养,使各宗教的爱国宗教团体后继有人,使各宗教的爱国宗教团体真正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保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优良传统得到坚持和发展。 六是积极扶持爱国宗教团体逐步实现自养。自养是"三自"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宗教团体的自养就是实现经济上的自立,就是实现自治、自传的物质基础。宗教团体实现经济上的自养,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负担、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还可以为社会 积累财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有效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八、为什么要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人士? 宗教人士是之从事宗教活动为职业的宗教教职人员,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活佛僧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满拉,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长老、牧师、传教员等。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人士,是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需要党和政府与宗教界共同来做。一方面,党和政府依据我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在各宗教中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理解和接受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积极配合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这方面,宗教人士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作为宗教的传承者,他们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意识乃至社会生活,能够产生非常重要影响,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对于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作为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宗教人士对于宗教活动能否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宗教人士的政治态度、政治水平、法律意识、宗教学识、以及个人品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宗教活动正常与否。为了防止发生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使各宗教的活动都能正常开展,就必须有一支有较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有信仰宗教的传统,这些少数民族的宗教人士团结信教群众,对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宗教教职人员作为宗教组织的参加者或领导者,其各方面的素质如何,都会对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宗教人士队伍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继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使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关系到宗教的领导权是否能真正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关系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及适应程度;关系到我国宗教未来的总体面貌。 第四,是继续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统一战线的需要。在我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使宗教界人士与中国共产党能够在革命和建设中团结合作,建立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是政治上的联盟,在现阶段,爱国主义和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这个联盟的政治基础。宗教人士通过组织宗教活动,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和感情上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我们通过培养建立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队伍,巩固和扩大同他们的统一战线,就在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和纽带,就有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通过他们去影响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共同为完成祖国统一、振兴中华大业服务。 要处理好我国的宗教问题,使宗教尽可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没有一大批政治上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界代表人物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宗教界有威望的老一代领袖人物相继去世或年高体弱,宗教界后继乏人的问题相当突出。对培养新一代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要重视起来,要下大力量去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做,要坚持不懈地去做。对培养年轻爱国宗教代表人士要花本钱、下力量培养,要给他们创造提高的机会。要引导他们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注意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进行爱国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的同时,还要努力提高文化水平和宗教学识,在实践中提高工作能力,增长才干。 办好宗教院校是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宗教人士和高层代表人士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宗教院校共有48所,近十年来共培养了5000多名毕业生,为各级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输送了一批骨干力量和新的教职人员,这些年轻的宗教人士与原有的教职人员共同合作,已在教务活动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在宗教院校中还存在着领导机制不完善,教学方针不明确,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教师队伍青黄不接,行政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院校的管理和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基地。 九、在宗教工作中为什么必须坚持"四个维护"? "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的提出有一个形成过程。1993年,在解决西部地区一次宗教教派纷争时,中央提出必须高举两面旗帜,即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之后,很快廓清了种种疑虑和模糊认识,使看似复杂的问题简单、清晰了,对广大信教群众有说服力,对犯罪分子有威慑力,不开一枪,不死一人,一场旷日持久的群众械斗很快便平息下去。1995年,中央在处理班禅转世问题时,在高举两面旗帜的基础上,延伸发展,又提出了要坚持"四个维护",在支持藏传佛教界深入揭批达赖,圆满完成十一世班禅的认定、转世、坐床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四个维护"便成为处理宗教方面的特发性事端的基本原则,也成为制止和平息一些地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挑起特发性事件的有力武器。多年实践证明了这四个维护是非常正确的。 "四个维护"是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都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这就是说,遵纪守法是信仰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作为公民权利,受公民义务的制约;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在法律范围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这种权利。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集体利益,如果做到了这些要求,他们就可以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各种权益,政府就会依法对其进行保护;如果执意违反,矛盾范围就会超出宗教信仰的范围,就不能不受到政府的严肃处理。"四个维护"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和宗教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四个维护"也是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在民族、宗教方面时常出现一些事端,有的有相当数量的群众牵涉其中。从总的情况看,这些事端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对抗或向对抗转化的情况,以及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问题,究竟应该怎么判断?用什么方式来解决?这是我们民族、宗教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审慎对待,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更大的冲突甚至动乱。"四个维护"原则的提出,为我们对待此类事端提出了最基本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明确了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谁违背了这一点,谁就站到了国家和人民的对立面。同样,宗教想要得到政府的保护,就不能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对立面,否则就属于取缔之列。"四个维护"既保护了爱国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又给我们识别和处理有关宗教问题提供了鉴别标准。"四个维护"具有深刻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现实意义,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实际工作中很好加以运用。 十、如何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和思想渗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爱国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的原则下,不断发展国际间的宗教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贡献。在宗教方面对外交往日益增加的同时,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对我进行渗透的活动。李鹏同志在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这种渗透是指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标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标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渗透活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国周边地区设立广播电台,进行空中传教;利用各种渠道,向我国境内偷运宗教宣传品;利用来华旅游、探亲、经商、讲学等机会,进行传教活动;在我国出国打工、留学人员中进行传教布道;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点进行非法传教;直接插手我国宗教事务 ,分化瓦解我国宗教界爱国力量,培植地下势力,同爱国宗教组织争夺信教群众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我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在宗教界培植反政府势力,进而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等等。这些渗透活动已经影响了我国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渗透,决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把宗教作?quot;首选武器"是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政治图谋的战略突破口和重要手段,是对我进行"和平演变"战略和颠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持高度的警惕,进行坚决的抵制。 应该看到,这种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是长期的。对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进行坚决的反对和抵制,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需要;是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需要。为此,我们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quot;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既要支持我国爱国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又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控制、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又要根据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的特点,注意研究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通行的做法和积极在国际社会上开展反渗透的斗争,扩大我们的影响。 要立足于做好国内的工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根本途径是"固本",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搞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妥善处理国内的宗教问题,办好中国的教会,做好宗教工作。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坚决取缔私设活动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加强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把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手中。经常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把爱国宗教界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有这样,反渗透的阵地才能更加牢固,反渗透斗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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